仲裁员们休庭合议。这次,他们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适用,还有对外政策的考量。柳明漪作为监督庭长,提示他们聚焦核心:“第一,双方交易发生在我寨实际控制范围内,是否应受我寨法条管辖?第二,如何认定‘欺诈’行为?证据是否充分?第三,外来行商的所谓‘行规’,在与本寨法条基本原则冲突时,效力如何?第四,判决需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,特别是对寨内商业环境和对外商誉的影响。”
合议时间比上一个案子更长。最终,仲裁庭做出了裁决:
一、 确认本案交易地点在陆家寨,且孙行商长期在此经营,应知晓并默认接受本寨基本交易秩序。因此,陆家寨仲裁庭对此案拥有管辖权,《陆氏暂行法条》中关于“契约”、“欺诈”的规定适用于此案。
二、 经核实证人证言(胡郎中学徒的鉴定具有专业性,且其身份经庭上确认与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)、比对样品与约定货物描述差异巨大,可以认定孙行商在交易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(以次充好)的行为,构成“欺诈”。
三、 孙行商所依据的“行规”条款,若其内容明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,且在本寨管辖范围内,不能对抗本寨法律的基本原则。该“银货两讫,纠纷自理”条款在本案中不予采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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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判决如下:
1. 撤销该次茯苓交易契约。
2. 孙行商须在五日内,返还已收取钱掌柜的全部货款。
3. 问题药材由孙行商自行处理运走。
4. 鉴于其欺诈行为,对孙行商处以相当于货款一成的罚金(贡献点或等值货物),罚金纳入寨内公共基金。
5. 责令孙行商就此行为向钱掌柜公开道歉。
五、 同时申明:陆家寨欢迎一切诚信守法的商旅前来交易,并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但对于任何欺诈、霸市等不法行为,必将依法严惩,无论涉事者是寨内还是寨外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