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比条约的内容,国防军海军在重巡洋舰(条约前华夏称“一等巡洋舰”,条约签订后改变了称谓)方面已经达到十六艘的上限,排水量则略有超出,此后除非裁汰旧舰,否则无法新建。
在轻巡洋舰(华夏原称“二等巡洋舰”)方面,国防军现役二十八舰的总吨位为156,900吨,只有废弃各四艘入役最早的“沈阳”级和“北京”级,才能符合条约的限定。
国防军现役和在建的驱逐舰,总排水量同样超出了条约的上限,最主要的是1,500吨以上的舰只也远超总量的16%。
然而华夏顶着压力,依旧坚持故我的继续投入了“天吴II”级后续舰只的建造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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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下来国防军海军又以1,500吨为限,重新设计了一型新的驱逐舰,发展的名义为用于替换超过此标准的大型驱逐舰只,是为“当康”级。
“当康”级驱逐舰自1931年初开始陆续投入建造,至1932年底为止共建成了十四艘,海军的胶州、雷州、钦州、大连、江阴和通州造船厂皆参与了建造工作。
同级余下各舰名为“酸与”号、“从兽”号、“?兽”号、“山狯”号、“鵸鵌”号、“獙狐”号、“峳兽”号、“鹿蜀II”号、“赤鱬II”号、“孟槐”号、“鳛鱼”号、“孟极”号和“领胡”号。
“当康”级在外观上沿袭了“精卫II”级的特点,但因排水量的降低而减少了武备,造价也得以降至每艘140.86万华元,每舰编有官兵183人。
舰体全长113.6米,宽11.3米,吃水3.7米,标准排水量1,460吨,动力方面也与“精卫II”级相同,设计航速为37.2节。
在火力方面,装有四门1911年型50倍径127毫米炮,沿舰体中线前后两两背负式安放,每炮装有20毫米厚的炮盾。
防空武器为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,在舰体舯部的甲板上沿中线设有两座五联装1927年型533毫米鱼雷发射管,不具备再装填能力。
舰艉则装有深弹滑轨和深弹投射器各两座,舰上还配有声呐系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