柜子上有使用之约,其上写得明明白白,最长寄存之期为五日,五日过后管理处将清理其中物件并另行存放。
上面亦有地址与联系之法,管理处便在街内。
王郎未贸然前往,此乃穷苦之人的警觉与自觉,免得被管理人员当面呵斥。
他先拨了电话,一位女子接听,很快查到了他的物件。
“公子的物件乃是五月十八日寄存,当时缴纳了五日的保管费用,二十三日到期,二十四日被清理入库保管。”
故而物件在八十余日前便被清理,若想取回物件,不单要说明缘由,还得补缴保管费用以及寄存柜换锁之资。
说明缘由不免有些牵强附会、装模作样,然保管费用却是实打实的,每日三百文,全部加起来约莫得两万文。
“如此之多?!”
实则不算多,收费水平颇为公道,与邻城相差无几。
“此乃公示约定,公子的物件已保管许久,请速速来取。”
方才未贸然前往实乃明智之举,王郎手中无此多钱财,掐指一算他得在书肆做工半月方能赚得此笔保管费,且还需无其他开销之情形。
以他当下的赚钱之能,若要凭一己之力解决此笔费用恐需一月有余。
届时保管费又得增添数千文。
红颜知己四字果真费钱,才沾个边便数千。
罢了,不要了,若真有重要之物在其中,神秘红颜早就再度联络于他了。
电话那头仍在提醒,物件已登记为遗失之物,至多只保管一百二十日,依照遗失物之法,过期后保管之物将归管理处所有。
也就是说若不领取,物件在两月之后便会被没收处置。
此地确有“遗失物法”,其中有条规定:凡拾得之遗失物件上交失物招领处备案后,四个月以内寻不到失主且无人认领的,该遗失物归拾得者所有。
即便有人认领,亦要支付物件价值的百分之五至二十给拾得者作为酬谢。
之所以百分之五至二十,乃是要确保酬金不会过高或者过低,金额须得合理。
而捡到东西不上交则视为 ** ,价值高的话恐有牢狱之灾。
似是五年前左右,因保存的遗失物着实过多,官府修改了律法,将半年认领期限改为三月。
故而所谓高风亮节更多是律法约束而成,既有合法途径占有拾得之物,又何必冒着 ** 之罪的风险。
此亦为小物件丢失常能在原地寻得的根本缘由,物件价值太过有限,着实犯不着弯腰拾起一回。
律法乃良善之物,能将诸多事宜简化,此地之垃圾分类亦是律法强制,谁敢肆意妄为不但要罚款亦可能坐牢,若有哪个地方仅凭自觉便做好了分类,那定是世间奇闻。
“遗失物法”于王郎不利,他若仍想要那些物件,便须在两月内领取,届时或许要支付三万文左右的费用。
几本古籍而已,一张名帖而已,五月份于王郎而言亦无甚值得庆贺,若要花三万文方能拿到便不再考虑。
此乃过往遗留之问题,还是继续尘封为好。